顾客服务
低价策略--某超市差价补偿规定
2024-02-05  浏览:48
1、消费者在某购物中心购买商品,在购物当日如发现同品牌、同质量、同规格商品零售价高于廊坊地区其他同类大型商场(营业面积在3万平米以上),消费者可凭借相关证据到某购物中心进行差价部分的双倍补偿(超市、租赁柜台所售商品及非正常销售商品除外)。

2、差价补偿仅限以消费者个人名义单件购买的商品。

3、因厂商统一调价的商品不予以补偿差价。

4、某购物中心非正常销售的商品不参与差价补偿,如;样品、残次品、处理品、特价商品、议价商品、清库甩货商品、季节性促销等(特价商品是指大型活动中限时限量销售的商品,或以抽奖反券、赠礼等形式促销商品)

5、若市区其它同类大型商场销售的同种商品属非正常销售的商品(第4条所列商品),某购物中心对此不予补偿;如消费者所持市区其它同类大型商场发票的价格涉嫌价格欺诈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低于 成本 销售所造成的差价,某不予以退还差价。

6、消费者申请差价时,须提供相关证据(当日计算机打印的销售票、发票);如无证据需由楼层经理指定人员马上核实,价格对比以市区其它同类大型商场标签为准(不包括租赁柜台)。本条款实现的前提为商品不属第4条第5条所列商品,并经核实确有现货出售。

7、为方便证实商品价格,消费者提供的对方商场发票每张应只有一件商品;且每张某购物中心发票只许提出一次退差价要求。

8、差价退还金额用现金形式支付。

9、补偿差价的商品若无质量问题不予以退换货。

10、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某购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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