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原文
第六章 广告信息管理
二、广告信息资质要求
用户不得在未获得相应资质或授权的情况下,在广告信息中使用任何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述:
(一)媒体类
1.品牌商标/卡通形象
适用案例:广告信息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卡通形象、在线表情等情况
使用前广告主需确认:1)自行拥有商标/卡通形象或 2)已取得商标、卡通形象、在线表情权利人(公司或个人)的合法授权,举例如给用户店铺的销售及logo使用授权书。
说明
广告信息出现注册的品牌商标、卡通形象、在线表情等情况。
不符合要求的案例举例
(以下案例出现侵犯知识产权的卡通形象)
(蓝精灵)
(喜羊羊与灰太狼系列卡通形象)
修改建议
使用前广告主需确认:
1)商标/卡通形象注册证;企业营业执照,如个人须提供身份证。
2)商标/卡通形象持有者(公司或个人)给店铺的销售及logo使用授权书(必须提及该商标/动漫形象可以用于网络推广)